[問題] 國際私法_婚生子女身分 (似乎已解決,待檢查)

作者: uopsdod (pcman)   2014-06-08 18:29:25
對於以下的題目有所疑惑:
日本籍甲男與美國籍乙女於我國結婚,婚後甲男因案入監服刑十年,
服刑期間乙女與德國籍丙男在台北同居生子丁男,則甲男如提起否認
子女之訴,法院得以何國法律為準據?
此題答案為 日本法及美國法。
但我認為,德國法亦可為此法律關係之準據法,原因如下:
根據涉外關係法第51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之
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而此題內,由於丁男之生父丙男為德國人,而德國又採國籍血統主義,
故丁之國籍為德國,也因此丁之本國法為德國法,
法院即可依此為此種法律關係以德國法為準據法。
請問前輩們,我這樣說是否合理?或有謬誤的地方?
感謝指教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08 21:41:00
條文,「其母」是美國籍,「其母之夫」是日本籍。我覺得應與德國無涉。條文寫「其母之夫」,而非寫「其子女真實血統連繫之父」
作者: uopsdod (pcman)   2014-06-08 22:45:00
恩我明白,但我純粹是看"子女"之本國法,若丁男的國籍即為德國,那為何不可以依德國法為準據法?我想先決的問題是,丁男是否有日本國籍?是否丁男可只因其母親與日本甲男間的婚姻關係,而取得日本國籍;也因為其生母乙女與德國丙男無婚姻關係,而無法取得德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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