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以下的題目有所疑惑:
日本籍甲男與美國籍乙女於我國結婚,婚後甲男因案入監服刑十年,
服刑期間乙女與德國籍丙男在台北同居生子丁男,則甲男如提起否認
子女之訴,法院得以何國法律為準據?
此題答案為 日本法及美國法。
但我認為,德國法亦可為此法律關係之準據法,原因如下:
根據涉外關係法第51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之
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而此題內,由於丁男之生父丙男為德國人,而德國又採國籍血統主義,
故丁之國籍為德國,也因此丁之本國法為德國法,
法院即可依此為此種法律關係以德國法為準據法。
請問前輩們,我這樣說是否合理?或有謬誤的地方?
感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