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發生一場車禍
因為案發前幾天家人跟被告發生口角
所以被告趁著我開車在巷口等家人的時候,開他的車衝撞我的車
因而導致我車側身全毀、iphone在我被撞彈飛的時候也碎了
人因為有即時跳開,所以只有扭到
刑事就車損的部分有起訴毀損,也刑事定讞了
可是手機毀損的部分,刑事認為他主要意圖是衝撞我的車,而不是毀壞我的手機
而且他也不知道我身上有放手機這樣、以及我難以證明iphone原本是好的= =
所以這部分原本是有合併起訴,可是刑事判決毀損部分只有判車損的部分
現在已經是附帶民事的部分了
當初我是把車損、手機損壞都列進去了
可是被告律師堅持手機毀損部分又沒有被判有罪,所以不在刑事認定的犯罪範圍
所以他主張我這樣子附帶民事是不可以附帶民事程序上的
法官好像意思是這部分他不會判給我
但是他也沒有要我另外遞狀起訴去請求
所以我應該怎麼處理或主張呢?
感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