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被檢舉路霸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14-06-20 14:40:53
※ 引述《linmua (小至)》之銘言:
: 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關於路霸或者說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問題
: 客觀的事實是,我岳父與隔壁有爭執。他們都一起住在一個巷子裡。巷子一邊是住家(
: 岳父與鄰居的房子,基本上該巷子約十來間房子),另一邊則是某國小的圍牆。
: 巷子裡幾乎每家都在門口路的對面(也就是國小牆邊)種植物。最近鄰居向警察局檢舉,不
: 知道所持的理由是路霸還是廢棄物清理。總之發生的事情就是警察會同環保局將岳父與該
: 鄰居所種植的盆栽搬走,基本上那天沒有通知到岳父家的人,盆栽就莫名其妙被搬走;同
: 時間該巷子其他住戶的盆栽完全不受影響。
: 問題是派出所方面事先並無公告,當下也無通知,就逕行搬走。想請問大家,這樣的行為
: 適法性,以及我們該怎麼辦呢?
: 感謝回答。
: 其實我目的並不想追究警察的疏失。畢竟他們也真的難為。但是家裡東西莫名其妙被拿走
警察那裡有疏失了?
明明依規定處理的很好阿
: 實在很困擾。也許我們有錯,也歡迎並感謝大家指正。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0 14:47:00
就跟路邊攤差不多,警察跟環保局來清時,你沒做做樣子藏起來,被清走就不能怪別人了.....而且,一會隔壁一會鄰居,到底是跟隔壁處不好還是鄰居處不好,看的頭都昏了....追究警察疏失??? 口氣是在太狂妄了點吧???而且還在文內第二行特別寫上 "客觀的事實".....
作者: linmua (小至)   2014-06-20 15:01:00
感謝l大,您的回應對我們很有幫助...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4-06-20 17:10:00
樓上怎麼謝謝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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