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二房東這樣算違法?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23 11:01:34
※ 引述《n731662000 (WC)》之銘言:
: 抱歉各位大大,可以幫幫我好嗎?
: 我們於去年六月底租了20000元的家庭式公寓,簽約是由二房東跟房東簽約,我們其他室
: 友皆交由她處理,由於二房東是我們的朋友(小熟)就沒謹慎地看合約。一直到最近我們
: 要續簽新合約才發現。
: 我們其他室友都是從二房東那得知公寓的租金為25000元大家攤分,等於二房東的個人租金部分幾乎免費。
: 二房東於去年11月搬走,我們原本要自己跟匯款給房東,但房東卻說全部匯給他,再由她交給房東,畢竟約是她簽的,於是我們每個月匯了25,000元給他,她從中賺取5000元。
: 之前的就不跟她計較,可是都搬走了還要賺我們錢,越想越生氣。因為搬走七個月來她從中賺取35000元!
: 1.請問她這樣有違反任何法律嗎?可提供讓我知道嗎?
: 2.目前她還不知道我們已經知道了,我該如何與她攤牌,而且對我們有利?
: 請各位朋友協助我們,我們覺得太可怕了,又不知道如何處理與解決。之後我們會謹慎小心也給各位租賃的朋友當借鏡~
轉租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基本上還用不上大絕招條款(公序良俗什麼的):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
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簡單說,法律上承認房屋承租人,除出租人(即俗稱房東)有明言禁止時外,原則上是擁
有再次就租賃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租賃契約的權利。
又此合法轉租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為:
出租人 - 承租人 - 次承租人
契約A 契約B
契約A與契約B的當事人與內容皆各自獨立,故縱使本件中對於該房屋的價金並不一致,
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而房東拒絕直接受領你們的租金,也是合法的,因為他實際
上的契約相對人並不是你們。
且反過來說,基於民法第444條第二項,次承租人即你們若有任何損害房屋之事由,原
承租人即你們朋友還因此必須負起對房東的契約賠償責任,所以他也不是沒有風險的。
至於你們覺得原承租人是朋友卻從中牟利等,基本上,若契約一開始就講明是25000,
就算他沒說是轉租,這也不能說是刑法上之詐欺,因為對於契約內容重要之點他並沒有
使你們陷入錯誤並因此交付財物,畢竟轉租在實際運作上是非常普遍且為法律所明文承
認的。
最多只能說是欺騙感情,但法律不保護感情債,故基本上你們無任何法律上請求權可得
主張。
作者: n731662000 (WC)   2014-06-23 13:23:00
感謝詳細回覆,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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