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發文有點緊張
希望各位不吝指點迷津
懇請賜教
非常感謝您!!!
原PO是房東 - 房屋所有權人
租約到 2015 1/25
租屋住在台北, 人在台中
接到大樓管委會的通知:
1.房客養狗,影響大樓清潔和租屋內清潔(公共區域便溺)
2.未經房東同意,將戶口遷入
3.房客職業為抓漏工程師傅,租屋內的工程也由他承包,
但施工品質不良,似乎無法負責善後
4.管理費積欠未交
5.房東同意設立工作室,但似乎私自變更為公司
基於以上幾點
是否可以請他搬走?
租約未到期的情況下
房東需要賠償嗎?
另外很擔心他在準備搬走的期間
挾怨報復,破壞屋內設備
如天花板,水管,電線....等
(這類短時間無法看出異狀)
該如何是好?
再次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