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弟最近發生事情,但是又被對方欺負不懂法律,所以上網詢問大家的意見。
2012年,我弟開車載著兩個k姓少年去赴約,但是到該地點,卻發現當場有人拿刀埋伏,
我弟為了自保開車衝撞人,造成a青年腳骨折受傷。
事後,a青年媽媽對我弟弟提出過失傷害,要求賠償,我弟無知答應賠償,但是k姓少年的
爸爸都不處理,等到我弟簽了和解書之後,才跳出來說我弟根本不用賠償
至於我弟是正當防衛的事情,由於當時警察要吃案,所以筆錄做的很隨便,偵查隊發現後
就重新處理,目前全案仍在進行中,k姓少年的爸爸這時候就跳出來說要要求對方的精神
賠償,但是全案仍未結束。
我旁觀人看到的是,我弟正當防衛,所以a青年媽媽沒理由對我們提告
但是法官認為,這已經變成兩個事件,所以叫我弟先給賠償金。
起因是k姓少年在外惹禍,我弟好心載人過去,卻被埋伏的整個過程,k姓少年的爸爸說六
萬賠償金他付四萬,我弟付兩萬,要給我弟一個經驗,我事後打電話跟他說明家裏經濟狀
況不可能一個禮拜拿出兩萬,可不可以請他代付,之後再還。他就說如果現在拿不出來,
他就不幫忙處理,而現在的情況是,不和解我弟就要被關三個月,而且出獄之後還是要賠
錢,然後闖禍的兩個k姓少年完全沒事。
我怎麼想都覺得這整件事很不合理,不知道可不可以請板上神人提點一下,改怎麼處理比
較好?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