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跪求好心人幫忙指點迷津...><...
事情大概如下
家人被打告人家傷害後
地檢署有寄來一張簡易判決通知書
之後我陪家人去申請 形附民 還有 陳報狀(附偵查庭那天沒給檢察官的醫療傷勢證明)
結果過了一個禮拜
突然收到傳票
上面附記是寫調查 然後書記官 法官的名字
我想問
1.所以這就不是之前檢察官的偵查庭了嗎???
2.這個庭開完會直接判決嗎???
3.我聽說簡易判決通知應該是不會再開庭了
會再開庭是因為我陳報狀有附新東西新資料才再開嗎?這是正常的狀況嗎?
還是說這對我被打的家人不利呢???
跪求好心人幫忙..><...
作者:
boards (GOLD)
2014-07-16 17:00:00有傳票,就是會開庭,調查庭,地點在法院,檢察官只是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請問 法官的調查庭 被告是不是也有權找證人?如果對方找來證人作偽證亂講話 我方沒有證人的話是不是就輸定了@@?
偽證是有刑責的...你可以要求法官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告訴人也是人證,反正出庭時法官問什麼就答什麼
意思是我們提告的一方 本身也是人證的一環 這樣嗎@@感謝><"?
當然啊,他是當事人耶,現場經歷整個過程啊,怎會跳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