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要問的是調解中裏頭細分的"檢舉"
但是,眾所周知的是調解的本意是為了達到"和解"
不是一個為了達到懲處資方或勞方的一個途徑
若想要單純檢舉公司違反法律是會有窒礙難行處的
尤其是當檢舉人又想要匿名檢舉的時候,那更是困難。
打個比方:
a檢舉公司沒加保勞保 但又想匿名檢舉
勞工局就要問公司在某一期間是否有雇人
公司一定會否認
那這樣a就要提出有力證據可以證明他有待過這家公司
而且通常是"要紙本"
若證名成功勞動局就可以進行調查!
今天我的案例是公司不承認有資遣我
我寫民意信箱到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他們的回覆如我所想
公司主觀認定我是自願離職!
我告訴勞動局我有音檔可以證明
他們卻叫我走司法途徑才會用到!
因為行政機關"只收紙本"
ps:我已經確認過 公司為公共場合我錄音不構成違法!
現在我的問題是
我手有證據,勞基法也絕對是行得通的
但是這檢舉的行政流程我沒學過,我該怎麼檢舉?
我不走調解是因為
沒有和解的需求
我要的不是那資遣費
也不是那非自願離職證明
而且走調解也是要近四個月的時間
當然更不用提司法途徑
勞工走法院勝訴的案例 屈指可數!
麻煩高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