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請我幫忙問~因為他好像有點慌~不知道該不該接受對方條件和解
五月中凌晨,他騎車找路時東張西望,
以時速不到15從後撞上前方等紅燈的騎士~
因當時他趕時間,加上認為是很小的車禍~
口頭上就先和對方說私下和解,留下資料,
好像還應對方要求,讓他拍下身分證,
後來對方跑去備案(過失傷害),聯絡時因朋友工作時間關係,
約不定見面簽和解的時間,對方說「沒關係,等你工作較不忙,再跟他約」
後來約過一個月,世足即將結束(朋友工作與世足息息相關,有告知對方)
朋友傳簡訊詢問他想和他約時間,當時他說人不在台北,要等下一周
結果又過了一周後,談定時間地點,卻另外被要求有精神慰撫金,
醫療費(腰部挫傷2x2平分公分的傷口)+車損 共4470+精神慰撫金總共 20000
朋友覺得錯雖在他,但認為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似乎有點過高!?
開口12k~15k對方都不接受,對方認為事發一個多月,
朋友都未再過問,但朋友是認為,當時已講好工作關係時間難約,
對方也說「「沒關係,等你工作較不忙,再跟他約」
目前也已做完筆錄,收到傳票,
對方也拒絕提供資料讓朋友申請調解,
也舉了苗栗縣長被丟鞋 判賠1萬、他朋友被不小心打一拳賠3萬的例子
希望我朋友想一下~和解讓他撤告
所以想幫問,這種情況朋友該自認倒楣付那2萬和解!?
還是就等開庭~一且讓司法定奪!?
讓司法定奪的情況下,
是否就會直接被起訴!?
賠償的金額會比2萬元高嗎?!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