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他人下藥而致他人為殺人行為

作者: momogen (Mo光)   2014-08-05 11:02:09
「 A為汽車旅館負責人,將汽車旅館中裝有監視器的甲房內的定時空氣芳香劑換成各種毒
品、迷幻藥混製而成的藥品,目的為滿足偷窺他人吸入迷幻藥後怪異行為之癖好。但先後
兩次發生入住房客因吸入毒品而同伴殺死之狀況。 」
這個例子其實是我在看影集的時候看到的,雖劇情誇張,但部分狀況可能發生,這兩天一
直無法擺脫疑惑,若「A對房客下藥,致房客為殺人行為」情況在台灣發生,在刑法上應如
何評價。
毒品部分較無疑問,A使房客施用二級毒品,應可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以前項
方法(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論處。
較為疑惑的地方在殺人罪部分,以下是我的想法:
一、遭下藥房客之殺人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但可主張刑法第19條第一項
阻卻罪責。
二、汽車旅館負責人A:
1. A並無殺人行為,應不成立殺人罪正犯。
2. A下藥使房客失控,不該當強制支配。縱使該當強制支配,下藥之目的並非使房客為殺
人行為,也無支配意思。A不成立殺人罪間接正犯。
3. A與房客間並無共謀、分擔,不該當殺人罪共同正犯。
4. A下藥之行為並非教唆行為、幫助行為,不該當殺人罪教唆犯、幫助犯。
故我得出的結論是A無須為房客的殺人行為負責,但是總覺得似乎有什麼地方有所遺漏。
希望各位前輩指點,謝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8-05 11:09:00
過失致死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14-08-05 14:29:00
可能有傷害或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8-05 17:52:00
要有預見性啊...如果說A常常對房客下藥然後只有極少數鬧出事來 那很難建立A的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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