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不是當事人
對於這件事情我也表示關心
其中有一些部份我不是很清楚,法律上是怎麼判決的
新聞都簡單帶過重點部份
也許之後也會被某些機關壓下新聞就像是之前洪案、菲射殺漁民等
想請問各位若當時假使是以善意第三人買賣(雖因內部問題買賣不成立)
但政府判決一樣成立,並合法賣出
現因當時的買賣不成立而影響到現在土地權人
是否從中做出判決的政府機關也需負出相對的責任
並且他們該追訴的應該是當時賣出土地的第三人
而不是購買土地的人才對吧?
畢竟賣出土地的那個人才是真正有收到錢的人
如果他們錢賣出後有分,也就是當時就已知是賣出了
那為何到現在才在喊不知道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