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楊梅400戶土地訴訟案內幕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4 21:11:41
雖然我不是當事人
對於這件事情我也表示關心
其中有一些部份我不是很清楚,法律上是怎麼判決的
新聞都簡單帶過重點部份
也許之後也會被某些機關壓下新聞就像是之前洪案、菲射殺漁民等
想請問各位若當時假使是以善意第三人買賣(雖因內部問題買賣不成立)
但政府判決一樣成立,並合法賣出
現因當時的買賣不成立而影響到現在土地權人
是否從中做出判決的政府機關也需負出相對的責任
並且他們該追訴的應該是當時賣出土地的第三人
而不是購買土地的人才對吧?
畢竟賣出土地的那個人才是真正有收到錢的人
如果他們錢賣出後有分,也就是當時就已知是賣出了
那為何到現在才在喊不知道這件事呢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08-05 00:47:00
先說這個案子跟我家隔條街而已該講的判決書都講了你這篇要問得是什麼 @@?你想訴追責任的是當時土地登記的公務員?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08:52:00
嗯,我想問的是說為何不是追訴當時成立買賣的公家機關或是賣出土地的那一人,可能有些我還不是看很懂還請多多見諒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05 08:53:00
@@成立買賣的不是公家機關壓是當時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子孫認為當時做成買賣的管理人是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逕而提告請求塗銷登記只能說祭祀公業這種具有歷史因素和時代性的組織就很複雜光是派下員和其繼承的子孫有誰就不一定很清楚@@祭祀公業要處分買賣適用土地法的多數決。所以原則上只要派下員及其持分過半。但是重點是有權的派下員及其子孫有幾個人。當時的買受人認為只有十七個人且抗辯理由亦有出示政府來函公文書信提及的內容,使他們確信派下員只有這十七人。然而實際上至少有一百多人@@(攤)至於抗辯理由主張的民法759-1為什麼在此處不生推定力和沒有表見代理的適用@@就要請高手回答了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09:27:00
謝謝,這樣講我清楚多了,但是反而覺得當時交易會成立好像也是一個謎團,以前的問題卻帶到現在這樣看起來買賣是確實不成立的,但是權狀等文件上的第三公證單位又是怎麼回事呢?總是有一個正常的流程才對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1:22:00
你有看過判決書嗎? 為什麼會被塗銷,其實判決書已經講了我覺得判決書裡面講的算很清楚,簡言之當年這個祭祀公業其中之一個派下員做了假的派下員清冊向縣政府報備,並選任自己為該祭祀公業的管理員,他所陳報的派下員僅17人,但實際上是上百人,即使只計算後來發生糾紛後向法院起訴確認派下權存在的,也有45人,而這個管理員在民國6x年開始陸續賣掉該祭祀公業的土地,然後就是現在這些土地都很有價值了所以該祭祀公業真正的派下員就確認派下權存在之後要拿回土地,而民法759之1第2項,也就是登記後不因登記不實而受影響的條文是98年才增訂的,他們買賣or贈與等等大多是在民國7x~8x年完成,不溯及既往而不適用。 而法官認為土地在移轉之時土地是登記為祭祀公業所有,也的確是該祭祀公業所有,因此並無土地法43條之適用,另,被告說地政機關是登記為該管理人為管理人,故他們信賴登記,但,管理人本來就無權出賣祭祀公業之土地,他們是不是登記為管理人,並不影響該土地是屬於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之事實,而被告又無法舉證他們的買賣是經由全體派下員(即使是當時的17人)依土地法第34條同意賣出,才會敗訴。 我個人是認為他們應該都是直接跟管理人買的,但其實祭祀公業要賣土地是要經由全體派下員依土地法34條賣出,他們可能不懂,才認為跟管理人買就可以了,才會敗訴,祭祀公業真的是一個很麻煩的組織(前面的管理員=管理人,沒統一好 抱歉)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1:50:00
謝謝,你講的很清楚這樣結果是可預知的,但是這種事可能發生嗎真的太誇張了,我剛也有看了判決書 跟您講的差不多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1:55:00
當然有可能,這不就已經發生了嗎~ 其實該祭祀公業的派下員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1:55:00
裡面寫道「善意信賴」這四個字,似乎就是關鍵點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1:57:00
被告能打的點只有善意信賴,因為該管理人關於偽造清冊等等都已另案有刑事判決,但問題就是這是祭祀公業,是要由全體派下員出賣土地,也許當時大家都不懂,所以以為只要管理人賣就好,還有派下員清冊這種東西,現是政府只是報備不會真的去查到底是不是這些人。現是政府=>縣市政府.......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01:00
雖然原告要求塗銷合理,但是正確的順序應該是先針對管理人或是該偽造清冊之17人,怎麼會變成原告>400住戶>17人(管理人),判決的順序是合理的嗎不好意思問了很多問題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2:03:00
那17個偽造清冊上的派下員根本就不是該祭祀公業的派下員以及,土地在誰名下就找誰要呀,原告(祭祀公業)當然是告土地所有人(已被賣出,跟是不是派下員沒有關係)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06:00
包含管理人也不是派下員嗎!?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2:06:00
管理人就我看相關連判決書是派下員,但他所陳報的17人不是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08:00
原來如此,交易自始至終無效,管理人就扯不上邊了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2:08:00
實際上這17人以本案來說是無關的,除非被告能證明他們當時簽買賣契約時這17人有經由土地法34條多數決同意賣出,否則都是無效的,因管理人並不能自己同意賣祭祀公業的土地。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11:00
即使那17人是有關的,也未達三分之二標準…對吧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2:12:00
假如被告有提出,原告當然會用這一點攻擊,但買賣當時派下員(表面上經報備的)的確是只有這17人喔~ 所以判決會不會有所改變,很難講,但被告提不出相關證據那就不用講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14:00
假使提出證明,也可能會跟祭祀公業內的清冊有抵觸謝謝妳這麼有耐心跟我說明 但還是希望可以給老百姓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2:22:00
這就是攻防跟法官認定了~~ 所以才說很難講~~ 反正你覺得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22:00
一個好的交待,雖然結果是不樂見的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23:00
我真的不是當事人,我只是旁邊一個小渣渣但是在自己週遭發生了這樣的事情,真的很讓我憂心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2:26:00
不是~ 我只是說,如果被告提出了全體派下員的買賣契約法官想據此讓被告勝訴,那他判了就是判了,無論哪方,覺得不服就是上訴,看高院會不會跟自己站同一邊。
作者: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32:00
懂的,我只是希望清楚了解後能夠幫上些什麼。很感謝您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5 12:38:00
本案敗訴這方,除了錢(上訴裁判費.律師費)之外,恐怕只有祈禱高院有沒有其他的見解能讓上訴方勝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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