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7條說的是請求認領之訴,並非確認親子關係,
有關家事案件,自「家事事件法」修正公佈後,應參考該法
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至於是否檢驗DNA,
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
其他醫學上之檢驗。
(但書: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主要原因,我想還是考量「血統真實」,
謹供大家參考!
※ 引述《achilles0419 (Achilles)》之銘言:
: 關於家事案件,
: 法院審理主要是考量「血統真實」及「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這兩項原則,一般來說
: ,前者是優先考量對象。
: 認領,大概可分為自願的及被迫的兩種,
: 自願的,辦理登記即可,相關事項可到戶政事務所查詢,
: 被迫的,就是依民法第1067條、家事事件法第66條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原PO的問題,應該是指生母可否拒絕生父認領?
: 目前多認為認領是一種「單獨、不要式行為」,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時,無須非婚生子女
: 及生母之同意,且一經生父為認領之表示或生父有撫育之事實,即生認領之效力。戶籍法
: 第15條雖規定認領必須辦理登記,但並非生效要件,至多是在訴訟上被視為是一種證明方
: 法。
: 另外基於血統真實原則,多數意見認為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不得拒絕有真實血緣生父的認領
: ,縱使拒絕(否認)認領,將來生父也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假如真有血緣關
: 係的話)。
: 另外一個問題,或許是擔心生父會不會爭奪監護權,
: 這就涉及「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
: 目前實務個案中,法院同意由母親實施監護、父親負擔扶養費用的例子,有相當多,這就
: 是另一個問題了。
: 至於其他日後繼承(法定限定繼承)或扶養(民法第1118條之1)問題,這幾年相關法律
: 都有修正,其實對子女來說,已不像以前那樣苛刻(例如父債子還),應該不用太擔心。
: 因為對家事事件不是特別熟悉,只能大致回覆如上,
: 其餘的就留待其他神人來補充吧!
: ※ 引述《fascinatjok (我是幸福的)》之銘言:
: : 事情是這樣的,生母目前懷孕4個月,生父希望拿掉小孩,生母不願意,生父就說,即使
: : 小孩生下來,我也會打官司搶小還的監護權,不會讓小孩來分財產的
: : 後來生父甚至還恐嚇生母,要開車撞她和孩子,讓生母嚇到不能吃不能睡,去警局報案…
: : …
: : 當媽媽的當然害怕孩子落入這樣的爸爸手中,所以才會有這個問題,難道懷孕過程不聞不
: : 問,隨時跳出來要當爸爸,都可以嗎…
: : 目前生母已通報家暴案件,由社工介入
: : 因為之前生父動手傷人(有驗傷單)……
: : 保護令正在申請中,只是當媽媽的都會害怕孩子被搶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