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本票簽名偽造該由誰舉證

作者: achilles0419 (Achilles)   2014-08-10 09:57:07
消極確認之訴,原則上先由被告(反對的一方)舉證,
本票債權有無,要先確認對本票真正有無爭執,
票據名義債務人既然否認簽名真正,
就應該由對造、也就是主張對乙取得票據債權的一方來舉證,
至於舉證內容,
可能是乙親自或授權他人在票據上簽名,
確認票據簽名真正後,
接著才是爭執實體債權原因的有無
※ 引述《lockeg (白褲)》之銘言:
: 執票人向乙聲請強制執行後
: 乙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共同開票人甲(破產)、乙均主張本票上乙的簽名不是乙所簽
: 是甲所簽
: 開票時無見證人、無錄影
: 請問誰應負舉證責任
: 即聲請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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