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流傳文章說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
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
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這樣有成立誣告罪嗎
重要要件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
構的犯罪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
罪的行
我明明沒逃逸 你卻說我逃逸<===內容虛偽
而且並非在不知情況下 而是清清楚楚明白被告沒逃逸
卻告他肇事逃逸意圖使他受刑事處罰<===主觀誣告故意
這樣有機會成立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