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先進好,
我的家人去年因為處理支票委任取款的案子被告侵權行為。
某公司的業務私吞給公司的支票(禁止背書轉讓),
然後轉交第三人去銀行辦理委任取款。
該第三人拿著業務給的文件,
刻了委任取款的橡皮章印在支票後面並自己簽名(含公司章)。
之後到銀行辦理委任取款。
該公司律師一審主張那個業務拿去辦理的公司身分證明文件不是最新版。
所以我家人處理上沒有盡到審核的義務,所以有過失。
但法院函詢銀行公會及其他銀行作業辦法之後,
皆表示委任取款所需身分證明文件並無限制最新版。
況且該業務所持有的公司證明文件雖非最新版,
但卻是他們公司大量印製給職員辦理各項業務所需。
而銀行徵提公司證明文件在於確認公司負責人是否有無變更,
加上票據法也無明文規定最新版,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我的家人無過失,不需負責。
對方上訴二審後開了二~三次庭左右吧...
法官竟然直接問我家人的律師說利息(損害賠償的)從某某天開始算沒問題吧?
之後只說了雙方有問題的話二週內提出就退庭了。
請問一般民事案件法官會這樣直接問當事人嗎?
會這樣問是否代表幾乎要敗訴了呢......?
實在心急如焚,望有經驗的先進不吝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