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的債務人欠我一筆錢,有簽借據,借據上有簽定每年要攤還一些錢至到還清,但沒有簽
定每年要攤還多少金額,頭一兩年她有還一些錢,之後就跑路了。今年已向法院申請支付
命令成功,她還是不還錢,而且在之前就把所有財產及存款轉移到子女名下在國稅局查無
收入及財產。所以在民事訴訟無效之下,請問可否用刑事訴訟來提告?
如背信罪(因為他沒按照借據的合約每年攤還)或侵佔罪等?
謝謝
另外在他的臉書發現他出國逛大街,及大吃大喝SHOPPING購物的照片,所以她並非沒有錢
還錢,不知道這些是否可以成為呈上法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