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目前懷孕4個月,
碰到了一個不想負責任的男方,(會動手,會恐嚇)
男方又怕孩子出生以後會分財產,
所以揚言等孩子出生後辦理生父認領~~
讓女方很擔心
請問男方能要求生父認領嗎??
女方經濟足夠養孩子,不需要贍養費,
只是單純的想生下孩子,養大孩子~~
感恩各位大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08 11:34:00找個接受她愛她的男人嫁掉,說是跟這男人督的種這樣子第三者無法主張是他的種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1:42:00
民法1065-1067順便問一下現在男女雙方皆未婚?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1:56:00
m大那招可以考慮 但有爭議 法條規定要生父 隨便找的話不好
生父提出,必須在結婚後180天出生子女才算婚生子女先在找應該來不及了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2:00:00
m大那招應該是1064的準正 用來處理未婚生子的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2:04:00
1065第1項 生父當然有權利阿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8 12:09:00樓上請不要忽略1066條....生母得否認生父認領....生父可以提,但生母跟非婚生子女可否認。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2:11:00
學說認為1066之否認僅為舉證責任之轉換 即生父必須證明其為孩子之生父 所以1066不是無敵的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3:24:00
那我想原po想問的真正問題應該是親權由誰行使巴?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3:30:00
如果生父真的能證明是親生父親 現在雙方皆未婚 應該不可但孩子的親權由誰行使 生母又有經濟能力 我覺得可以爭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08 13:34:00重點在於,生父怎樣證明自己是生父???女方都說沒跟男方OOXX 過,男方有證據證明有生中出過嗎??阿要是有打炮證據,不就又來個妨礙祕密罪??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3:40:00
生父可以依家事法68條第1項 聲請檢驗dna我先說好 我在法言法 沒有攻擊雙方的意思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4:08:00
1065條第1項 經生父認領
也就是生母或孩子如果沒提出生父認領,就不會"經生父認的程序,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4:18:00
抱歉 1070條 生父可以主動認領 也不需要以訴訟為之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8 14:59:001070是認領不得撤銷,生父可主動認領是在哪?話說怕分財產又為什麼要認領..........?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5:15:00
1065 10702都是任意認領的依據 還有原po有說雙方未婚
找不到生父出面強制領的法條捏1065I是經認領後的效果,不是生父可以作為聲請人的依據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5:20:00
父>子用1065 1070 子 母>父用1067?
1065 I 是經生父認領後效果 不能作為聲請依據吧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8-08 15:30:001065是生父認領後效果(視為婚生) 1070是認領後不得撤銷另戶政事務所要求認領須出具認領同意書,男方如何取得?
剛剛挖到法務部101年3月1日法律決字第10000040370號函釋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5:36:00
認領為不要式 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戶政登記只是行政機關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5:40:00
s大給的函釋寫的很清楚 也不用爭了
女方可以否認喔 且血緣鑑定哪來? C大的請求權依據還是沒交代清楚啊 那函釋只是講行政機關的作業流程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5:44:00
女方的否認y大在上面有問一樣的問題 我有回答學說見解
1065I 是認領後的效果 但是未規範生父是否為請求權人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5:54:00
63台上1796判例 1065第一項生父認領 為形成權 不需以訴為之 可以做為我認為生父用1065來任意認領的依據s大可以接受我的想法嗎?
判例是倒過來 但是如果賦予生父單獨意思表示即生認領效力,那是生母與其子女是否有其他救濟權利?(月旦219 好多點可以討論捏)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6:18:00
有的 一為1066我提過要求生父舉證責任 二為親權之酌定本案中 原po有推文說雙方未婚 那孩子由誰照顧 可以爭取
1.舉證責任倒置是增加難度 但是有血緣事實難以否認 2.親權酌定考慮子女最佳利益,如果男方經濟條件夠,某些狀況下會出現男方家長財力支援,導致子女被經濟支援下,二十年後,子女成年就得面對扶養生父的義務,形同爺奶養子養孫,百年後,子女要扶養生父而無力拒絕的狀況.難道,這時候只能女方找人結婚,由配偶收養子女方式,才能阻止生父的騷擾?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6:30:00
有的 1115以下 的確義務或許不能免除 但是可以減輕扶養之方法 程度 都可以討論甚至是請法院酌定
女方的用意應該是孩子我養不給你掛名 讓你想請求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才上來問這問題~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6:50:00
或許我無法保證女方一定贏 但是我們可以提供女方許多替代你說掛名 1059 1059-1 都可以讓孩子爭取母姓還有 原po有說女方有養育孩子的能力 無需贍養費光這句+聽到疑似男方的態度 我就覺得女方爭取孩子的勝率高
如果沒有認領,父子之間是沒有法律關係的..這個名活在這隨時被認領的[恐懼]下,難道只有第三人收養可以終止?
作者: count52 2014-08-08 17:03:00
你不要這樣想阿 換個角度生父活在隨時被子女用1067請求認領的[恐懼]下 連生父的繼承人都要擔心阿
以前喔 我會認為父親是經濟權強勢的一方 但是我發現後來多少母親還莘茹苦養大小孩後 小孩[莫名]被要求扶養的案子越來越多 當然也是有女方拋棄子女的案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