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消息說現在修法了,網路妨害名譽等於是除罪化,因為檢察官沒辦法查被告身分,
除非原告自己去人肉。那人肉出來的個資是否合法,會成為爭議點嗎?
原告需要證明人肉到的資料沒問題嗎?(毒樹毒果)
被告自己在網路上公開的部分應該是沒問題,但如果是以下的例子呢?
甲想告乙妨害名譽,人肉不到確切個資,只搜文知道乙在別的版有參加團購和徵友,
於是透過相關網友,得知乙的電話、住址、和真實身分。
問題如下:
1、以理論和實務分別來說,這樣子拿到的資料站得住腳嗎?
2、甲有觸法之虞嗎?
3、給甲資料的網友有觸法之虞嗎?
4、乙有可能因為這樣而無敵嗎?還是說一碼歸一碼,
乙會先被檢察官找過去辦妨害名譽,再來追究甲和網友有無觸法。
5、如果乙確定自己網路上不可能被人肉到,可以要求甲提出個資來源嗎?
我沒有要告人也沒被告,就只是有這個疑問。感謝各位法律人解惑。
以上若有觀念錯誤的地方請不吝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