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別版跟別人討論到了大學自治。
大意是
系所方面是否有權力能夠原本開了a以及b兩堂課給學生選。
大部分學生選擇a。
但是系所方面後來決定開b給學生。
使學生等於被強迫中獎。
就我的看法是認為。
系所要開什麼課屬於大學自治,系所能夠自身決定是否開課。
我想請問的是在大法官釋字第三百八十條理由書中提到:
「...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
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
http://ppt.cc/3OhE
當中的"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
我個人認為此應指學生可以有選擇自己科系的權利
以及大學/系所能夠有安排制定課程的自由。
可是我又覺得怪怪的,
因為這邊應該是在討論大學的權力有多大?
可是又突然跑出了學生的權利。
請問是我理解錯誤還是
從學生選擇科系開始都是學生的權利?
還是學生選擇科系那邊也算是大學的權力?
望大家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