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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121212941 (夢花月) 看板: FamilyCircle
標題: [問題] 有關拋棄繼承的一些問題
時間: Thu Aug 14 23:44:03 2014
事實上,我不太確定能不能在這邊發這種文章,因為去研究院法律版也沒找到相關處,
如果有哪位板友能帶路那就太感謝了。
過去因為直系親屬斷絕關係,不知道人在哪裡,
在法律上直到知悉死亡才需要拋棄繼承,也能提出無任何聯絡證明,
所以其實雖然放在心上但並不是真的很擔心。
但是最近該直系親屬因為一些事情一直試圖騷擾我們,
出現了電話聯繫以及信件往返的狀況,
我們當然非常希望這些事情處理完後從此不要再聯繫,
如果這個時候該直系親屬突然掛掉而寂靜一段時間,
使我們以為對方放棄騷擾而可以平平安安過日子時,
導致拋棄繼承期限已經過去的情況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問題:由於出現了信件往返與電話連絡,無法證明並不知悉對方死亡之情況,
是否有解套方案?
2.嗣法院依第1156條之1規定,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繼承人陳報時,
繼承人仍應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之機會。惟如繼承人仍不遵命開具遺產清冊,
繼承人即必須依第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清償債務,
若繼承人復未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清償時,則須依第1162條之2規定,
負清償及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因為17年沒聯絡,該直系親屬之遺產清冊開不出來怎麼辦?
3. 現行民法繼承之規定,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了。
因此無須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了。只是要依民法 第1156條之規定,
於知悉死亡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問題:該直系親屬過去曾有到銀行地下錢莊借錢的前科,
這限定繼承會有奧步被取消的可能嗎?(這或許已經不是法律層面上的問題了......)
好吧,以上的問題或許是杞人憂天,不過還是想知道答案......畢竟法律看的霧煞煞。
偏偏還規定不能預先拋棄繼承......
然後再來是現在比較急的問題。
該直系親屬已經不在我們的戶口名簿之中,但對方卻能輕易的找到我們現在戶籍地,
由於該戶籍地系屬偏鄉地區,對方沒辦法確定實地,因此跑去找里長要求帶路,
幸好里長反應快擋了兩次,但總有一天會被找到,所以想問一下,
怎麼讓對方找不到我們的戶籍地?畢竟只有兩個老人家住在該戶籍地有點擔心。
(我跟兄弟姐妹是住各自的公司宿舍,工作因素沒辦法一直待在家裡。)
就算搬家,但戶籍地的遷徙對方似乎能夠很輕鬆的找到,是因為戶口名簿的關係嗎?
又該直系親屬如果以小時候曾經照顧過我們(20年前左右吧......)為由,
提出我們必須照護對方,我方不願的話是否犯有遺棄罪之可能?
(注:我方在斷絕關係後還背上對方400萬的債務直到近年才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