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我租了一個店面要做生意,但裝潢至一半,家裡發生變故,無法繼續開店
於是通知設計師終止合約,
設計師表示目前已做的進度是29萬,我已付了22萬多
但設計師算出來的價錢其實是依原本一開始的表定價格認定,我覺得太貴了
依民法511條,我要付對方的損失,應該是用成本來看才是
而且依民法549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我終止合約實在是不得不,不知是否適用民法549條?
目前對我而言,如果覺得對方開價太高,而且無法達成有效協議,
那是否就乾脆不給對方錢,等對方提告再說?
因為工程合約並沒有寫到甲方終止合約要如何算的部份。
謝謝大家,還請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