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請教各位
家裡長輩因為客貨車後方加裝了座椅
被開了一張罰單
事由 車身屬不可變更設備而變更行駛
處罰條例 第1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7200元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
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
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最高罰鍰金額為 $1200 元
查看網路,罰鍰有的是指銀元? 乘以三倍後為新台幣!
這一部份我不大瞭解,法律條文中的金額是指新台幣或是銀元?
罰單中的罰鍰單位 又是銀元或是新台幣
(罰單中金額我打電話請教豐原交通裁決所,他們說是新台幣!)
若是法條中為新台幣,那上限只可以開罰 $1200
若是法條中為銀元,乘以3倍,那也只能開罰 $3600
為何 罰單可以開罰至 $7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