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目前遇到的問題。
去年12月我被告妨害名譽,原因是在10月於網路某消費者自救會留言。該廠商本身為網
路賣家,因為態度及商品的問題上過蘋果投訴版之前在ptt也出現過大量討論,後來有受害
者成立消費者自救會。
當時我某一個貼文的下方出現與原本貼文不相干的話題,我在下方留下了"之前買鞋子
穿過發現裡面墊厚紙板"的內容。後來也許該廠商在網路上放出風聲要告人,所以很多人撤
掉留言(但我人那時候不在台灣,所以不知道)所以前面的留言都消失了。
我的主張是該廠商本身沒有賣鞋子,我留言內容評論與鞋子有關無法認定為影射它們。加
上雖然前面的貼文是問衣服瑕疵與抱怨,與我的留言並無相關。且該廠商與眾多消費者有
糾紛表示本身經營方式有可議論之處,我留言內容也沒有用毀謗性的字眼針對他們。
陳述事實應該是憲法保障我的言論自由權益才是。
起訴書的理由是我沒有買他們商品卻在自救會中留言所以認為造成毀謗。
但昨天法院開庭時審判長完全不給我發表言論,只問我是否有留言,是否道歉。但也沒有宣
判勝或敗訴。
對方在和解條件上獅子開口要求50萬賠償(我懷疑是訟棍)
再來9/2才要開庭。
1,想請問我這樣有造成毀謗罪嗎?
2,103念1月上路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修法實質除罪化我適用嗎?
3,所以審判長這樣程序有瑕疵嗎?
4,能反告對方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