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簡述一下情況
甲在圖書館受雇為工讀生,受雇期間除了工讀生基本工作外,也有為圖書館另外設計文宣品,也有領額外報酬。
後來在甲的接洽下,圖書館與學生會合作製作發給學生的筆記本。一直以來該筆記本都是由學生會包辦設計出版,這次圖書館負責設計部分,由受雇的甲設計內頁和封面。
經費方面,學生會出了印刷費全額,圖書館僅支付設計費給甲。但設計費只有印刷製作費的一半不到。
筆記本裡有註明發行單位是學生會,協辦單位是圖書館。請問這樣筆記本的設計,著作權是歸屬哪方呢?
但是可以要求說明是甲設計要看學生會和圖書館間怎樣簽契約囉~
沒簽就都屬於付錢的人 出版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付錢指付設計費 無償授予出版 出本者自付費用很合理啊
作者:
PMPJ (P君)
2014-08-18 11:27:00著作權分人格權與財產權,甲享有當然的人格權(設計人是甲),財產權看約定,但因圖書館已支付設計費,甲為受雇人,因此若無另行約定,圖書館(更準確應該是學校)享有財產權,設計費跟印刷費的比例與財產權歸屬無關,甲"受雇"並領取"薪水"是關鍵,圖書館支付"設計"相關費用並"雇用"甲也是關鍵。學生會如果沒有共同"雇用"甲或支付設計費,學生會應不具有財產權,同d大所說,在這個例子裡,圖書館提供免費設計,學生會免費使用設計並自費印刷,設計人為甲,著作權與學生會無關,學生會僅是經財產權所有人核可的免費使用者而已。
作者:
nel624 (風)
2014-08-19 00:14:00在本例 小弟認為依著作權法第12條 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