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並非法學背景,早前因雨傘被竊而與朋友討論到以下的情景,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甲、乙二人為一般民眾,其二人按計劃於大雨天時由甲將其雨傘置放於便利商店之傘架上
並於遠處架設攝影器材拍攝偷竊者之容貌,以為守株待兔的『釣魚』行為
後丙經過便利商店,見雨大即順手牽羊偷走甲之雨傘。
甲乙見狀上前阻止並以主張丙為偷竊罪的現行犯,除非以五千元和解,否則將報警處理。
丙拒絕,警察到場,丙稱甲乙二人設局要脅和解金的行為是恐嚇取財(刑346條-1)
問:丙之主張是否合理?
經過GOOGLE後,有看到類似的問題有兩種見解,如下:
https://www.ptt.cc/man/LAW/D64A/DB29/M.1319295838.A.8F3.html
四年過去了,請問,目前有標準答案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