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申請公司設立事宜
發現官方新版的公司章程第20條的「已往」改成「以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左:
(一)股東紅利 。(二)員工紅利 。(三)董事監察人酬勞 。
查詢字典後發現意思真的不同
已往:過去、從前。
以往:1.將來、以後。 2.過去、以前
請問政府是特別有用意的嗎?
改成「以往」是不是對公司較有利?
公司章程下載連結: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s://onestop.nat.gov.tw/oss/web/Show/formDownload.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