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起訴中可以在調查其他犯罪事實嗎?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9-03 15:56:24
※ 引述《itri3185 (竹夢)》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大大
: 如果於刑事案件中,地檢署已經起訴而轉移到地方法院審理,
: 在審理期間,如果我有認為被告在這件事情還有其他犯罪事實,
: 可以在具狀向公訴檢察官檢舉嗎?
1.不可以,如果起訴,檢察官跟法官就必須依照起訴書之罪責內容審理
但是可以依據與案件相牽連部份,以證據列為佐證,如果運氣夠好,
被告會被審理過程另案『辦理』相牽連案件起訴與審理部份。
: 因為一件土地問題被告係因為偽造文書而被起訴,但在審理過程中
: 我發現被告的行為還不只偽造文書罪,還有觸犯其他刑罰。
: 1.我應該是具狀向目前承辦的公訴檢察官聲請調查,還是去地檢署重新告訴一次?
2.可另行按鈴申告並提出正式告訴(參考桃審103年度審智字4號/103年度他字1250號案)
我自己也遭遇相近案例,上開案件就是我自己的訴訟案件紀錄。
: 2.被告偽造文書,我認為被告要賠償我的損失,但因為被告偽造文書是不成,
: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被告要賠償我?可以列因案件而無法工作的損失、精神損失?
3.這部份為民事訴訟部份(權利侵害/請求償付權利)。
: 3.因為之前在地檢署都是偵查不公開,所以根本都不知道檢查觀察到什麼證據,
: 一度還以為被吃案了。現在已經起訴被告了,這樣我有權利可以看檢察官調查到的資料
: 有哪些嗎? 因為我認為被告偽造文書的目的應該不只有表面上的目的。
4.如果有起訴,起訴書會寫明有無相關罪證,另外: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
必須『強制起訴』,所以....等著審理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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