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家父於今年6月13日於仁德交流道發生車禍,已不幸罹難
司機聲稱當時打瞌睡,當下以80-90公里推撞前面
等待下交流道幾乎為靜止狀態的小客車,
造成嚴重車禍(八輛受損,其中三輛報廢)
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對方為全責。
目前進入刑法程序,向對方求償
因想瞭解對方是否有脫產行為,預先對其執行假扣押。
已知車行有保第三責任險。
同住址有4個公司名稱
聖豐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縣路竹鄉中山路474巷36號
鏸豐通運有限公司 高雄縣路竹鄉中山路474巷36號
昇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高雄縣路竹鄉中山路474巷36號一樓
祺豐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縣路竹鄉中山路474巷36號二樓
對加害者(麻豆 黃文章)與車行(調解時名稱為聖豐通運,車禍當天貨車名稱為鏸豐通運),
作假扣押時
應分別對車行跟司機做假扣押?
或只對司機做假扣押?
假扣押金額應多少為妥?
若對方已脫產,我方該如何應對?
痛失慈父,心中極為不捨,希望大家協助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