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被請辭有無資遣費?

作者: robbin004 (Ay ya)   2014-09-20 12:01:55
進入這家大公司已超過半年多,當初面試是說臨時工,也簽了一份3個月的工作契約,但超過3個月公司沒有再與我簽約,直到過了約半年遇到餿油事件,公司有意要辭職我們這些臨時工。所以查看了勞動基準法裡頭提到: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那我超過3個月的簽約期,當下主管也沒有表示需要走人,所以現在算是不定期契約嗎?
如果是,我算符合資遣費的資格嗎?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謝謝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20 12:54:00
定期契約到期後沒有再做其他行為?
作者: robbin004 (Ay ya)   2014-09-20 17:44:00
一樣繼續工作,但沒提再簽約或升正職同一天進公司的同事滿六個月請她離職了目前留下的沒通知什麼,但離職同事說主管會分批辭退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20 20:14:00
隨時準備出勤紀錄和相關工作文件,被要求的時候就帶錄音器材蒐證,不要其他文件,現在已經處於不定期的狀態,但擔心原有契約內是否有加其他資料.
作者: robbin004 (Ay ya)   2014-09-21 12:58:00
好的,謝謝大大的建議再請問一下,已離職同事的資遣費要在多久的期限內提出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21 16:05:00
http://ppt.cc/ZVBF 供參考,不過不要拖太久不然資料難準備外,人生很難說.
作者: robbin004 (Ay ya)   2014-09-21 16:36:00
好的,真的很謝謝您的幫忙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21 17:25:00
補字下,不要亂簽屬其他文件.
作者: robbin004 (Ay ya)   2014-09-21 21:30:00
OKOK 謝謝大大貼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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