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開車等紅燈時被後方車輛被追撞,我方先出險,
後來上調解委員會後對方保險員同意賠償4萬多元,
並簽訂調解書,但後來對方保險公司只匯入1萬多元的賠償金,
打電話去對方保險公司回覆是當初3萬多元是屬於車子修復費用,
且我方保險公司已向他們代位求償此筆費用,
因此不需再支付我方此筆賠償金,
但問題是當初調解書上寫的是需賠償聲請人(我方)4萬多元,
換句話說並沒有寫到與我方保險公司有關的任何但書,
想請問大家就算我方保險公司向他們代位求償,
依照調解書的內容還是得賠償4萬多元給我方對嗎?
如果是的話是否有管道或方法可以讓對方保險公司依調解書的賠償金全數支付我方,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