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cars (scars)
2014-09-26 11:55:24版友們好 有勞工相關法律想諮詢
如果這裡不是提問的適切版面 請告知 感謝
今年7月21日我與妻子向公司提出辭職 預告20天後的8月10日離職
9月時收到薪資單 發現公司薪資算法與我們預想的不同
原本預想是8月10天薪資+2天年假未休,
公司應付我們8月薪資為 (12/30) 月薪
但薪資單實付8月8天薪資+2天年假未休
且8天日薪以 (1/31) 月薪計算,但2天年假又以 (1/30) 月薪計算
合計實付我們 (8/31) + (2/30),約為 (10/30) 月薪
妻子另有一天曠職,被扣除的是 1/30 月薪
另外,以上「月薪」,是用以往每月薪資中的「本薪」+「津貼」為月薪基準
例如我們與公司談好的薪水為 40000,
則任職以來每月薪資單是以本薪35000+津貼5000發放
我的問題如下
1.我預告的離職時間為 8/10,雖 8/9 8/10 兩天為假日,但公司亦須給薪
因此我認為公司應付我 10 日薪水,至此我對勞基法中相關規定的理解是否正確?
2.現公司將我離職時間視為 8/8,
我是否可主張為非自願離職並索取非自願離職單?
3.依我對勞基法的基本理解,日薪計算應為 1/30 月薪
現公司以 1/31 月薪計算是否有問題?
4.本薪+津貼=月薪的此項作法有否可能導致我無法主張上述權利?
5.若我的確有立場主張權利,請問我應以何方式向何單位申訴處理?
先感謝各位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