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林鈺雄教授刑總的第429頁說到
間接正犯有可能利用他人之過失犯行為來違犯
例如醫師T以致死毒藥代處方藥劑注入針筒,並指示護士W以該針筒為病患O注射
護士W也被蒙在鼓裡並且完成注射,O一命嗚呼
護士W如果真的成立過失犯,由於間接正犯都是故意犯,因此在被利用人W成立過失犯時
認定幕後人成立(故意之)間接正犯
看完這段小弟有一個疑問
如果是案例狀況是
甲很討厭乙,想要陷害乙違法,約乙出來喝酒,並且使乙達到危態駕駛罪的程度後
協助乙上駕駛座並放任乙自行開車上路,果不其然,乙因酒醉精神恍惚,過失撞死了路人丙
就危態駕駛罪的部分
乙成立危態駕駛罪,甲不成立此罪的間接正犯(蓋此罪是己手犯)
但乙應該也成立過失致死罪的原因自由行為
所以甲可以成立(故意之)間接正犯嗎??
可是小弟怎麼想都覺得自己好像想錯了
不知道在哪一個思考環節出問題
想了一整個晚上還是想不通
還請大家鞭小力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