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曾問,若商人說「不純砍頭」、卻又賣不純的蜂蜜,
算不算有效的承諾、足以構成加工自殺的要件之一。
有板友推文答:
違反公序良俗,而且生命法益並非可以自己拋棄的
應該是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而不是承諾有沒有效
但是刑法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卻有「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這種樣態。
假如「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那275I的「承諾」又該從哪裡來,
才會符合這種樣態的構成要件?
更直接地問,若認為「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
275I的「或得其承諾」是否為虛文?
另一方面,德國人Armin Meiwes在2001年的食人案中,
被害人是自願被吃的,結果最後仍依謀殺罪判處無期徒刑。
假如是在臺灣,這可以照加工自殺論處,還是一樣算殺人?
這邊我完全想不透,因此請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