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如果某甲是向經銷商買新車
新車發生暴衝或其他問題而對某甲或第三人造成損害
某甲或第三人可依民法191-1或其他條文或者消保法向
經銷商或者製造商(或兩者)提告索賠
或者某甲可依民法契約相關條文向賣車給他的經銷商
或業務員(或兩者)提告索賠
但是
如果某甲是向二手車商某乙的業務員某丙
或者甚至是向私人車主某丁買的車因為
暴衝等問題對某甲或第三人造成損害 某甲或第三人
仍可依消保法或民法侵權規定向經銷商或者製造商(或兩者)
提告索賠成功嗎?
首先是二手車商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裡之經銷商嗎?
其次是有私人車主這個顯然不是營業者而不屬企業經營者介入
這樣會導致民法的商品製造人或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
對目前貨主與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得抗辯事項有變嗎?
至於私人車主某丁會因此須和某甲或受害之第三人在法庭
根據民184條的一般侵權作責任釐清或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