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你們好
前些日子有來版上針對 被人告"妨礙名譽"一事 提出疑問
今天想問後續的問題 以及 分享心得 方便往後又有人遇到此情形
我10/10到信義分局到案說明後 起初的過程不太好
不過後續員警算有耐性 所以整體來說 算是蠻平和的
在與偵查佐說明與討論過後 才知道是跟雅虎網拍有關
內容大致上是 買家賣家之間的糾紛 買家用的是我家人的yahoo帳號
買家對賣家的問與答做出羞辱的字句 而賣家憤而提告
為什麼說是我家人 但卻是我到案說明 原因是帳號申請人填的資料是我
但使用者及電話是用我家人的資料 ex.姓名:我本人 電話:我家人
而在比對了偵查佐調出來的資料後
發現了一個非自己申請的e-mail被選為主要信箱
這時我就意識到 我被盜帳號了
由於帳號已經沒再使用 經由說明後
警方希望我能提供 帳號復原或是已經沒再使用的紀錄 當作佐證
我想請教我該提出哪類的證明 才能夠證明帳號已無使用?
這帳號約2年沒使用 後來使用就是被盜帳號的拿去做網拍
登入位置的IP行嗎?
因為我是高雄人 而我與員警在偵查室查登入IP時 IP位置顯示是在台北
這能當作證明嗎?
還有這個非我本人使用的e-mail 在我google後發現
很多被盜帳號 被詐騙的受害者也都是被設定成同一組e-mail
想請問能當作佐證的證明嗎???
文頗長 還感謝各位能看到最後
希望法學版的各位能多分享解決的方式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