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妨礙名譽 到案後疑問

作者: samboybox (天涼好個秋~)   2014-10-13 03:41:01
各位 你們好
前些日子有來版上針對 被人告"妨礙名譽"一事 提出疑問
今天想問後續的問題 以及 分享心得 方便往後又有人遇到此情形
我10/10到信義分局到案說明後 起初的過程不太好
不過後續員警算有耐性 所以整體來說 算是蠻平和的
在與偵查佐說明與討論過後 才知道是跟雅虎網拍有關
內容大致上是 買家賣家之間的糾紛 買家用的是我家人的yahoo帳號
買家對賣家的問與答做出羞辱的字句 而賣家憤而提告
為什麼說是我家人 但卻是我到案說明 原因是帳號申請人填的資料是我
但使用者及電話是用我家人的資料 ex.姓名:我本人 電話:我家人
而在比對了偵查佐調出來的資料後
發現了一個非自己申請的e-mail被選為主要信箱
這時我就意識到 我被盜帳號了
由於帳號已經沒再使用 經由說明後
警方希望我能提供 帳號復原或是已經沒再使用的紀錄 當作佐證
我想請教我該提出哪類的證明 才能夠證明帳號已無使用?
這帳號約2年沒使用 後來使用就是被盜帳號的拿去做網拍
登入位置的IP行嗎?
因為我是高雄人 而我與員警在偵查室查登入IP時 IP位置顯示是在台北
這能當作證明嗎?
還有這個非我本人使用的e-mail 在我google後發現
很多被盜帳號 被詐騙的受害者也都是被設定成同一組e-mail
想請問能當作佐證的證明嗎???
文頗長 還感謝各位能看到最後
希望法學版的各位能多分享解決的方式
再次感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13 03:44:00
你說的都可以證明啊簡單說就是你要說服一個什麼都不知道的人
作者: samboybox (天涼好個秋~)   2014-10-13 04:12:00
我以為一定要有數據上(時間點、IP)之類的 才能當證據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13 07:19:00
那只是證據力夠不夠的問題白話來講就是這個證據夠不夠強大的問題
作者: Rex7963 (Rex)   2014-10-13 15:57:00
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有利被告認定),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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