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內人生第一胎時因"產程遲滯"符合保險合約中的理賠項目,所以有申請到理賠.
現在第二胎,經醫生評估,離第一胎不到二年,因自然生產恐有子宮破裂之虞,故仍以剖腹生產方式生產(此部份不符合保險合約的理賠項目).
以保險學中的"主力近因原則"向保險公司申訴後(第二胎追溯原由是因第一胎"產程遲滯"才剖腹),保險公司認為「主力近因原則」只看這一次(第二胎),不會往前追溯去看前一次(第一胎),
所以仍然拒絶理賠.
所以現在問題要看「主力近因原則」往前追溯是怎麼定義了?我在網路上找不到可以參考的資料,往前追溯的定義誰說了算呢?誰可以仲裁這部份呢?還是只能走訴訟管道?
不然我主張應由第一胎,而保險公司主張應只看第二胎,那就不會有共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