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cris (擱淺在深邃)
2014-10-19 00:18:50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刑事首次告訴無法確認被告身分而不起訴,
後發現新事證再度提告而確認被告身分故起訴並判刑,
唯距發現侵權文章而知有損害已超過兩年,
則民事所謂知有賠償義務人得以刑事確認被告現實身分起算?
還是原告於民事應負完全舉證責任而無涉刑事,
故以知有侵權之網路帳號即起算?
若兩年間無法舉證該網路帳號之現實身分並起訴,
則因未行使請求權而時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