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朋友在南雅夜市麻油雞攤位那
跟來幫忙攤位的中年男子起口角
事發原因大概是
跟店家起口角
後來中年男子講不過就打她一巴掌
老闆娘還說他有喝酒不要計較 有喝酒還上工?
之後有叫警察來 那個人竟然叫里長來
里長還拍拍警察 警察說打人就是不對阿
本來男子好像說死都不會低頭道歉
最後還是有道歉 說啥拍謝啦拍謝啦
但朋友怎麼可能這樣算了 還是會去提告
當眾打人耶 還想叫里長來是....?
想請問一下後來有去驗傷
但在現場處理時間太久所以驗傷單寫無傷口
這樣還有用嗎? 因為是有兩個女生一起去吃的
如果另一人是證人 那還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嗎?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0-20 18:27:00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隨便列都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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