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小弟第一次在PTT PO文 請見諒!
事情如下,小弟在一家飲料店工作,
因不時睡過頭,所以老闆無預警的在14號將本魯蛇跟另一同時事開除,
但小弟因為一個人下來南部打拼,所以請老闆先行發放薪資,
老闆不願意
(老闆的做人很差,每個月5號都會有大批人離職)
我則去網路上找尋相關法條,發現老闆也違反了很多勞資方面的問題,舉凡如:「五人以
上員工未加保,低於基本工資,等」,
最後我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第九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
工資給付勞工。」
對他提出,希望他給付薪資,
但是我之前在店裡發生一件事,
因老闆規定員工喝飲料不用錢,但喝牛奶需自付10元,
那一天,因為客人很多,所以不小心弄倒一罐牛奶,
而因為牛奶只剩一點點,丟掉怕浪費,就將它喝掉
(之前員工也都是這樣處理,老闆也覺得沒什麼)
之後老闆到店裡,因為怕老闆責罵而說了謊(當時是新人),
後來老闆調監視器,一直覺得我偷竊牛奶,
而我最後也是跟他道歉,老闆也就當作沒事的繼續讓我工作。
卻因為我現在表示要投訴老闆,老闆就表示:「你要投訴我,我就告你」
想問一下這部分的法律,以及處理的方式,求各位溫拿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