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真的對這個環節有點疑問 真的不是政治文>"<
我理解中的食用油進口入關作業程序是:
step1.由進口國進口食用級油>
step2.入國時報說這是食用級油>
step3.我國檢驗/抽驗是否合我國的標準>
step4.標準通過>
step5.入國
今天南橋原本是被懷疑step1有問題(就是頂新目前的狀況),
但後來澄清是step2有問題,讓他可以偷雞直接跳過step3&4,
既然現在被發現,就算澄清了step1,
為什麼已經用這個有問題的油所製造的商品可以直接繼續賣呢!!
(像是全家的霜淇淋,是全家自己自主預防性下架)
重點是他沒有經過我國的檢驗程序阿!
我不是說我不信任他進的油可以吃這個問題,
而是他假報為非食用來加快流程,
但被抓到後是直接跟你說反正我進的油經過國外驗證是合法的就繼續賣,
這不就是「我根本不用讓你驗,反正事後抓到也不用補驗,我商品還可以照賣」
感覺有點奇怪的邏輯?
簡單的說:
1.當還沒拿出國外的證明文件前,
以那個當下所知南橋的油確實是工業油(或該說有工業油的疑慮),
為什麼不"勒令"下架或是停售待查而是業者"自主"下架?
是法令上真的不能嗎?
若當下停賣造成業者的損失,但也是因為他們自己犯錯在先(偷雞行政程序)
講更明白,南橋自找的,但是為何政府什麼都沒做?
2.為了偷雞而欺瞞省略查驗步驟,
被抓到後直接出示進口國的證明文件說這是食用級的就直接就地合法嗎?
關於這兩環節,我真的大惑不解,有好心人可以為小的說明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