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呂秋遠完全法匠心態,連基本常識也不懂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0:04:14
※ 引述《grace0928 (靜香)》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KAAWtU ]
: 作者: grace0928 (靜香)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問卦] 呂秋遠完全法匠心態,連基本常識也不懂
: 時間: Wed Oct 29 16:17:34 2014
: 呂秋遠完全法匠心態,連基本常識也不懂 。
: 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律教授都是一樣的,他們多少都有法匠心態,什麼是法匠呢???
: 就是「你引用愈多法條、講愈多法律術語、愈在法條裡鑽來鑽去,就代表自己愈聰明」,
: 可是當你引用愈多法條、愈多法律術語、愈在法條裡鑽來鑽去的時候,其實你有可能已經
: 離事實很遙遠了
您恐怕有所誤會,引用法條不代表我們就是不看事實
法律人的工作是認定事實然後適用法律
我們認定事實有誤或適用法律有誤確實值得您批評
但如果我們就兩者皆屬正確,請問您想說什麼呢?
未依法裁判而順應感情才是所謂公平正義?
: 舉例來說,之前最高法院就判決「有一個景文高中的同學幫玻璃娃娃推輪椅,路滑導致玻
: 璃娃娃摔死,要賠一百多萬」
: 請問一下,最高法院硬要說景文高中的學生有過失,那景文高中這些年來完全不收任何一
: 毛錢,幫玻璃娃娃推輪椅,他有得到報酬嗎???
: 他作了那麼多什麼都沒得到,作錯一次就要賠100萬???
: 那以後大家誰還敢幫助別人呢???
我想您應該知道,本案適用的法律關係是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
無因管理人有費用償還,債務清償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76條),但是沒有報酬請求權
所以請不要說他做那麼多什麼都沒得到,他就是除了上面那些權利外什麼都不能要
立法意旨在保障無因管理自發助人的純潔性
況且,這些費用一旦支出,債務一旦負擔,損害一旦發生,管理人跟本人(被幫助者)能要
的錢其實可以超出被幫助者所受的利益的
這樣您還覺得無因管理對管理人不公平嗎?
您說他做錯就要賠一百萬不合理
我先合理推論您對於他有過失一事並不爭執
那請問您是依據什麼樣的理由,覺得他不用負責呢?
把他是自發性幫人這個事實先抽掉,因為過失造成別人受傷甚至死亡本來就是該負責的不
是嗎?抑或您認為出於善意的幫助行為,即便有重大過失而造成別人損害,這位幫助者完
全不用負責?這種說法應該是不能被接受的,也非法律的明文
無因管理人他對於過失造成的損害當然需要負責
而在您舉出的個案中,因為不適用緊急管理(民法第175條),那標準就是輕過失
如果這點您也同意,那扣除掉法院認定是否有過失一事不當,您究竟是基於怎樣的理由認
為他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您感情上覺得他不用負責,不用法律依據?
法律訂得不好是立法者的責任,別把屎盆子都扣到法官頭上
那這個案子的結果,是法院改認為他無過失所以不用負責,這點希望您沒有忘記
扯了這麼多廢話,我想強調的是並不是因為他很可憐所以不用負責,要有法律規定才行,
如果具備過失與其他要件那就是得負責
善良與無償並不是法定免責事由,僅後者是得從輕酌定有無過失的理由
: 我講得白話一點好了,假設我藍玉現在也跟呂秋遠一樣是個法匠,然後我也很喜歡在法條
: 裡繞來繞去、我也非常喜歡講法律術語、我人生的座右銘就是我引用愈多法條就代表我愈
: 厲害。然後呢,我有一天用我的法匠專長得到一個結論「男人可以姦淫女人」
: 這難道不奇怪嗎??? 有些東西根本就是「從結論來看就可以知道是一個錯,根本不需要去
: 看過程」。
我不知道這個結論您怎麼推導的
: 回到呂秋遠的發文: 「檢察官用過失致死起訴那個海陸已經非常仁慈,因為他可以用傷害
: 致死,傷害致死的話罪更重」
: 呂秋遠這樣講,完全就是什麼也不會、什麼也不懂,完完全全就只是單純的在胡亂發表意
: 見而已
先跟您澄清的是,構不構成犯罪要件與能不能阻卻違法是兩回事
那這裡簡單詢問一下您的意見
您覺得屋主攻擊竊賊時,有沒有認識到他會受傷?是不是想要他受傷然後退卻?
如果是的話,您為什麼認為不是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呢?
構成要件聽不懂的話,那,這是不是一個傷害行為?
再來,過失致死是一個加重結果犯,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好,那您認為屋主攻擊時,對於其行為可能造成竊賊死亡一事,有無過失?
如果有,那為什麼不是過失致死的行為?
兩者拚在一起就是加重結果犯阿?那然,我想您的意思是有正當防衛
那可以討論的就是正當防衛阻卻掉行為違法性的,也就是不成罪
或許您認為這應該全部阻卻,那呂律師可能認為只有部分
您從何指責他什麼都不會,什麼都不懂呢?
: 我舉例來說好了 : 假設有一天我藍玉走在路上,突然有一個神經拿刀來砍我,然後我把
: 他推開,這個神經病不小心摔倒,然後刀刺進自己的腹部,失血過多而死。那麼,請問我
: 有「過失傷害致死or傷害致死嗎???」
: 過失傷害的前提是「要有過失」麼,請問海陸的過失在哪??? 把別人弄死就叫過失???
過失的定義在刑法第十四條,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是預見其發生而確信不
會發生者,以過失論
您主張屋主沒有過失可有事實與證據?抑或您覺得受到攻擊後反擊,或是正當防衛,均應
以無過失論?
我必須說,正當防衛的人主觀上常常是"故意"的,只是他的行為乃法秩序所包容而不違法
這點或許如您說的很法匠,但還是澄清一下
至於您的舉例,如果您無過失當然不會論以這些罪責,但我實在不清楚這與本案有何關係
白話的說,如果真的無過失法院也不會冤枉您(這點您不相信我也沒轍)
但我想在呂律師評論的案例中,屋主對於竊賊的死亡有無過失一事是可以爭執的
當然也有正當防衛的問題,但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 按照呂秋遠的講法,如果有一天,呂秋遠走在路上,然後一個神經病來撞到呂秋遠,那麼
: 呂秋遠也是有過失的
: 呂秋遠開車在路上,然後一個神經病自己撞上來,神經病死了,呂秋遠也是有過失的
: 呂秋遠改天走在路上,一個神經病拿刀嚇他,呂秋遠推開了他,神經病自己刀沒拿好插入
: 自己的腹部,失血過多死了,呂秋遠也是有過失的
: 不管怎麼作,呂秋遠都是有過失的
:
我很好奇,這些例子中呂律師什麼動作都沒做
哪來的行為可以讓您認定有過失呢?
: 呂秋遠的言論完全大錯特錯,我認為,海陸根本無過失,也就是說呢,呂秋遠自以為自己
: 很聰明,用一堆法條在那邊繞來繞去、引用一大堆法律術語,他作到一半的時候就已經錯
: 了
: 因為海陸根本無過失,所以呂秋遠這點講錯,後面講的都是在亂扯
那麻煩您看一下刑法第十四條,告訴我為什麼他沒有過失?
一個人扭打途中讓對方死了,排除特殊情況(如特異體質)會被認為有過失是很合理的
如果是下手過重等等因素更是會作為過失認定的基礎
當然他確實無法認識到他的行為會讓竊賊翹辮子當然是沒有過失
那您認為真的是這樣嗎?
況且,他就算有也過失不代表就會成罪好嗎?
最後,交由檢察官偵辦,就代表屋主一定完蛋了嗎?
我們不就是希望檢察官探明事實還屋主(或那個死掉的竊賊)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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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29 20:10:00
辛苦了 雖然我覺得他壓根沒有想理解法律的意思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0:11:00
早知道我就去算我的數學就好
作者: cookieli (餅乾)   2014-10-29 20:13:00
推!我看你另篇回他為什麼要認真回他害我大笑~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29 20:25:00
你太認真了... 而他會認為你非常討厭他 XDDD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10-29 20:36:00
都會沒看到道路標誌指示而將騎機車騎上高速公路了
作者: count52   2014-10-29 21:31:00
大哥 海陸這案其實真的不好處理 但您回這id的文章真的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29 21:31:00
您真認真 哈哈
作者: CALLING (Hideki)   2014-10-29 23:32:00
推 我們需要更多「認真」的人
作者: g29353010 (ohsleep)   2014-10-29 23:59:00
辛苦了 看那篇蘋果下的留言 有點無奈 乾脆人民公審比較快ZZZ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0-30 00:12:00
大大,您真是太認真了 我懷疑他懂何謂三階理論嗎XD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20:00
對了,那個玻璃娃娃判賠案印象中被高院推翻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1:00
我有一點好奇,我非法律系的,但我用邏輯學發現很奇怪何為故意,假如要判故意,是不是法官要相信犯人是故意就像下手過重,法官相信下手過重這個語句,所帶的根據是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0 00:24:00
給樓上~ 法律上的故意跟我們常講的故意其實有差異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7:00
重哪裡,依照Zotiv理論中虛擬密題感覺不成立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28:00
喔喔是被最高院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8:00
那可否用邏輯的方式解釋一下,我頗好奇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9:00
但這樣感覺會陷入geiter problem 中但就以事實,這個認知,它的s和p間條件有不明確我映像此語句會被認知為有問題,應該不能採信吧還有弱弱的問一下,假如一個判覺因邏輯語意矛盾,而改判有發生這種事嗎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38:00
只會有因判決所據之事實理由矛盾來廢棄改判但不太可能因為違反邏輯學的嚴格檢視而廢棄...雖然還是有學說在研究這方面啦 尤其三段論法的一些問題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0:00
但不會因中間推斷過程矛盾而改判嗎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40:00
但那是法理學的問題而國考不考所以...嗯...推斷過程矛盾而改判會啊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1:00
好的,謝謝解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30 00:42:00
推,清楚明白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4:00
但以此事,我可不可以說你相信我故意,但其實我不是故意這中間過程就矛盾,因為虛擬語句中s為真時p就相信s為真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47:00
問題是法官怎麼知道你到底是不是故意XD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8:00
此訂意為s知道p,但就跟剛剛矛盾所以推出s其實不知道p對阿,所以他就不能判故意吧剛打錯是p知道s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0:51:00
從客觀事證去推 有時候真的無法確知犯罪人主觀為何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52:00
p不知道s ,又p為法官,而s為犯人故意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52:00
雖然我理解你在說甚麼,但判決書絕對不可能這樣寫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0:54:00
這種抗辯超多 "我就這樣行為阿 誰知道他就葛屁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54:00
但我覺得從客關事實推過去這中間有太多有小矛盾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0:55:00
法官:你往心臟刺 往頭部砍 一般人都確知這樣會死 狡辯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55:00
涵攝本身確實就是一個很複雜的哲學問題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57:00
樓上你提的那種是有完整政人,因為虛擬假設有一個修改項by m,就是目擊者,但像這種沒目擊者的,我覺得會有問題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00:00
有變因就有可能產生多組法條 競合的狀況 舉一個最新的鹽奶案 假設行為人不願告訴法官他是基於殺人犯意還是傷害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02:00
還有為何法律會有些不尊守邏輯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02:00
犯意的時候 就只能靠犯罪當時周圍的所有一切情況判斷在此時 法官怎麼知道他是"故意"殺人 還是重傷致死在沒有辦法確信故意殺人的情況下 就只能罪疑惟輕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04:00
但這間事我映像是他自己說出來吧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05:00
所以我假設她什麼都不說的未知情況...
作者: ROCSimonLiu (宅╳法♀8露℃)   2014-10-30 01:06:00
朝聖推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07:00
那不是要判無罪嗎,你不法提出虛擬語句的真實那就如我之前說p不知道s那就連自己都不相信還判有罪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10:00
所以我說變因不同還有其他法條適用 或是競合的狀況故意殺人不構成那還有傷害致死 甚至重傷致死可以檢驗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1:00
但我覺得這樣判會放走很多真正的犯人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11:00
當然你說無罪也不是沒有可能 端看一切客官事實去舉證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3:00
不是,你誤會我意思,我是說你是如何使自己相信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14:00
客觀證據跟經驗法則 不是邏輯~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15:00
你們其實講的不能算同一個東西耶XD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5:00
因為用邏輯的語法跟本不能推出p知道s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17:00
只好放大絕了: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逃)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7:00
我知道是經驗法則,那會不會有人用邏輯推翻經驗法則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30 01:17:00
太早放大決就不好玩啦XD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9:00
對阿而說判斷經驗有問題而無罪報歉,打擾了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20:00
這個討論其實很有趣,只是實益不大...我的邏輯也只有自修過幾本基礎概念書沒法很好回答:(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0 01:21:00
自由心證的範圍要合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論理法則就涵蓋邏輯啦......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21:00
尤其被國考荼毒久了思考會整個僵化掉=.=雖然我脫離了..對,只是這個邏輯和他講的邏輯學其實是有差異的不然光是反面解釋就過不去若p則q何以能推出非p則非q這關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0 01:23:00
說實在我也覺得有些反面解釋很怪,邏輯上根本說不通...甚至有些類推適用的邏輯也很怪,例如民法抵銷法條裡有不得附條件和期限,為何可以類推出所有形成權都不得附?老師上課真的這樣講,但到現在我還是不懂為何可從小推到大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29:00
還有勿忘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皆為法理XD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10-30 01:33:00
雖然是法律板 我覺得人心理狀態遇到這種狀況要拿捏輕重實在是強人所難啊 不過法律這方面有點不留情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35:00
判決沒出來誰也不知道,羅大律師也講過一個很有人情味的故事,說法檢律三方如何絞盡腦汁幫一位殺人的凹到緩刑最後是用一條實務很罕見的義憤殺人+減刑事由成功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38:00
海陸退伍把普通人在無傷的狀況下弄死,的確就不太有利了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10-30 01:44:00
對啊會不會防衛過當 學者應該就是拿比例原則出來了假設海陸武力90 小偷武力50 學者就會說有其他的解決方式 就不應該用會殺死人的方式 所以適當性不過關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48:00
對..個人是覺得這心證應該會在過失致死~正當防衛間游移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49:00
其實比例原則這東西很講究運氣啊 最高法院雖然解釋了一大堆 但其實還是要看法官啊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49:00
傷害致死個人倒是認為不至於那麼嚴重..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在小偷失去反抗能力之後還猛攻到他死亡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49:00
提醒一下,刑法國考最好別寫比例原則這四個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0-30 01:53:00
我好像沒在刑法國考中寫比例原則這四個字 好險好險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55:00
我只有寫原則沒有寫比例 好險好險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56:00
因為通說對正當防衛原則上是不要求衡平性的只有緊急避難才需考慮,不過被PD師和撲馬罵很大就是這也不能解釋沒衡平的話那又從哪跑出一個防衛過當來所以又跑出了一些延伸理論...詳情去查書XD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0 02:01:00
或者這樣說,雖不考慮衡平性,但須考慮法益輕重是否懸殊。如果只是單純財產對生命肯定防衛過當...本案可以爭取的應該重點在於自己跟家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就看法院怎麼認定了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2:05:00
呂的原文新聞出現在奇摩首頁了..果然一面倒被罵爆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0-30 17:25:00
太厲害了,<LAW版> 成為 <八卦版> 的法律顧問版加重結果犯可以參考 http://ppt.cc/HFE4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4-10-31 08:02:00
回他文 會讓你看起來像個笨蛋,但大家喜歡這種認真文
作者: cnanokia (台北海了了)   2014-10-31 18:44:00
認真就輸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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