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ace0928 (靜香)》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KAAWtU ]
: 作者: grace0928 (靜香)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問卦] 呂秋遠完全法匠心態,連基本常識也不懂
: 時間: Wed Oct 29 16:17:34 2014
: 呂秋遠完全法匠心態,連基本常識也不懂 。
: 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律教授都是一樣的,他們多少都有法匠心態,什麼是法匠呢???
: 就是「你引用愈多法條、講愈多法律術語、愈在法條裡鑽來鑽去,就代表自己愈聰明」,
: 可是當你引用愈多法條、愈多法律術語、愈在法條裡鑽來鑽去的時候,其實你有可能已經
: 離事實很遙遠了
您恐怕有所誤會,引用法條不代表我們就是不看事實
法律人的工作是認定事實然後適用法律
我們認定事實有誤或適用法律有誤確實值得您批評
但如果我們就兩者皆屬正確,請問您想說什麼呢?
未依法裁判而順應感情才是所謂公平正義?
: 舉例來說,之前最高法院就判決「有一個景文高中的同學幫玻璃娃娃推輪椅,路滑導致玻
: 璃娃娃摔死,要賠一百多萬」
: 請問一下,最高法院硬要說景文高中的學生有過失,那景文高中這些年來完全不收任何一
: 毛錢,幫玻璃娃娃推輪椅,他有得到報酬嗎???
: 他作了那麼多什麼都沒得到,作錯一次就要賠100萬???
: 那以後大家誰還敢幫助別人呢???
我想您應該知道,本案適用的法律關係是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
無因管理人有費用償還,債務清償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76條),但是沒有報酬請求權
所以請不要說他做那麼多什麼都沒得到,他就是除了上面那些權利外什麼都不能要
立法意旨在保障無因管理自發助人的純潔性
況且,這些費用一旦支出,債務一旦負擔,損害一旦發生,管理人跟本人(被幫助者)能要
的錢其實可以超出被幫助者所受的利益的
這樣您還覺得無因管理對管理人不公平嗎?
您說他做錯就要賠一百萬不合理
我先合理推論您對於他有過失一事並不爭執
那請問您是依據什麼樣的理由,覺得他不用負責呢?
把他是自發性幫人這個事實先抽掉,因為過失造成別人受傷甚至死亡本來就是該負責的不
是嗎?抑或您認為出於善意的幫助行為,即便有重大過失而造成別人損害,這位幫助者完
全不用負責?這種說法應該是不能被接受的,也非法律的明文
無因管理人他對於過失造成的損害當然需要負責
而在您舉出的個案中,因為不適用緊急管理(民法第175條),那標準就是輕過失
如果這點您也同意,那扣除掉法院認定是否有過失一事不當,您究竟是基於怎樣的理由認
為他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您感情上覺得他不用負責,不用法律依據?
法律訂得不好是立法者的責任,別把屎盆子都扣到法官頭上
那這個案子的結果,是法院改認為他無過失所以不用負責,這點希望您沒有忘記
扯了這麼多廢話,我想強調的是並不是因為他很可憐所以不用負責,要有法律規定才行,
如果具備過失與其他要件那就是得負責
善良與無償並不是法定免責事由,僅後者是得從輕酌定有無過失的理由
: 我講得白話一點好了,假設我藍玉現在也跟呂秋遠一樣是個法匠,然後我也很喜歡在法條
: 裡繞來繞去、我也非常喜歡講法律術語、我人生的座右銘就是我引用愈多法條就代表我愈
: 厲害。然後呢,我有一天用我的法匠專長得到一個結論「男人可以姦淫女人」
: 這難道不奇怪嗎??? 有些東西根本就是「從結論來看就可以知道是一個錯,根本不需要去
: 看過程」。
我不知道這個結論您怎麼推導的
: 回到呂秋遠的發文: 「檢察官用過失致死起訴那個海陸已經非常仁慈,因為他可以用傷害
: 致死,傷害致死的話罪更重」
: 呂秋遠這樣講,完全就是什麼也不會、什麼也不懂,完完全全就只是單純的在胡亂發表意
: 見而已
先跟您澄清的是,構不構成犯罪要件與能不能阻卻違法是兩回事
那這裡簡單詢問一下您的意見
您覺得屋主攻擊竊賊時,有沒有認識到他會受傷?是不是想要他受傷然後退卻?
如果是的話,您為什麼認為不是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呢?
構成要件聽不懂的話,那,這是不是一個傷害行為?
再來,過失致死是一個加重結果犯,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好,那您認為屋主攻擊時,對於其行為可能造成竊賊死亡一事,有無過失?
如果有,那為什麼不是過失致死的行為?
兩者拚在一起就是加重結果犯阿?那然,我想您的意思是有正當防衛
那可以討論的就是正當防衛阻卻掉行為違法性的,也就是不成罪
或許您認為這應該全部阻卻,那呂律師可能認為只有部分
您從何指責他什麼都不會,什麼都不懂呢?
: 我舉例來說好了 : 假設有一天我藍玉走在路上,突然有一個神經拿刀來砍我,然後我把
: 他推開,這個神經病不小心摔倒,然後刀刺進自己的腹部,失血過多而死。那麼,請問我
: 有「過失傷害致死or傷害致死嗎???」
: 過失傷害的前提是「要有過失」麼,請問海陸的過失在哪??? 把別人弄死就叫過失???
過失的定義在刑法第十四條,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是預見其發生而確信不
會發生者,以過失論
您主張屋主沒有過失可有事實與證據?抑或您覺得受到攻擊後反擊,或是正當防衛,均應
以無過失論?
我必須說,正當防衛的人主觀上常常是"故意"的,只是他的行為乃法秩序所包容而不違法
這點或許如您說的很法匠,但還是澄清一下
至於您的舉例,如果您無過失當然不會論以這些罪責,但我實在不清楚這與本案有何關係
白話的說,如果真的無過失法院也不會冤枉您(這點您不相信我也沒轍)
但我想在呂律師評論的案例中,屋主對於竊賊的死亡有無過失一事是可以爭執的
當然也有正當防衛的問題,但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 按照呂秋遠的講法,如果有一天,呂秋遠走在路上,然後一個神經病來撞到呂秋遠,那麼
: 呂秋遠也是有過失的
: 呂秋遠開車在路上,然後一個神經病自己撞上來,神經病死了,呂秋遠也是有過失的
: 呂秋遠改天走在路上,一個神經病拿刀嚇他,呂秋遠推開了他,神經病自己刀沒拿好插入
: 自己的腹部,失血過多死了,呂秋遠也是有過失的
: 不管怎麼作,呂秋遠都是有過失的
:
我很好奇,這些例子中呂律師什麼動作都沒做
哪來的行為可以讓您認定有過失呢?
: 呂秋遠的言論完全大錯特錯,我認為,海陸根本無過失,也就是說呢,呂秋遠自以為自己
: 很聰明,用一堆法條在那邊繞來繞去、引用一大堆法律術語,他作到一半的時候就已經錯
: 了
: 因為海陸根本無過失,所以呂秋遠這點講錯,後面講的都是在亂扯
那麻煩您看一下刑法第十四條,告訴我為什麼他沒有過失?
一個人扭打途中讓對方死了,排除特殊情況(如特異體質)會被認為有過失是很合理的
如果是下手過重等等因素更是會作為過失認定的基礎
當然他確實無法認識到他的行為會讓竊賊翹辮子當然是沒有過失
那您認為真的是這樣嗎?
況且,他就算有也過失不代表就會成罪好嗎?
最後,交由檢察官偵辦,就代表屋主一定完蛋了嗎?
我們不就是希望檢察官探明事實還屋主(或那個死掉的竊賊)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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