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
A承租且公證後將承租權無條件轉讓予B(無公證但有簽字據)且"無"屋主書面同意轉讓。
公證條文內有寫到未經屋主書面同意A不得私自轉租,頂讓予其他人!
但"沒有"寫轉租,頂讓於其他人則中止合約!房屋交易前實質使用占有人為B。
舊屋主賣屋時提供(1)A轉讓與B的字據 (2)與B的租約中止協議書 進行交易!
完成過戶後數日 A 宣稱租約仍有效並請鎖匠開鎖/換鎖強行進入!
問題:
1. 對A而言買賣不破租約其這個case成立嗎?
2. 先前A轉予B,屋主雖無書面同意但後來賣屋時與實質占有人B中止租約協議
進行房屋買賣是否正確? 屋主也認為要與B中止租約!
3. A主張仍有權力並聲稱轉讓予B的租約無效之論點為"屋主無書面同意轉讓",此主
張是否成立?(感覺A前後矛盾,自己簽的約又說無效)
4. 新屋主能否告A私闖民宅?
5. 對舊屋主而言A轉讓之事實發生後是否可視為租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