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網路罵人 一套法律有兩套標準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11-13 05:04:03
還記得 之前 某知名遊戲直播主 桶神
在直播時,直指 某版主ID 罵人,例如 ganbaday你這白癡智障幹(舉例 我忘了他罵啥)
(可參考新聞回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0039 )
然後他在LOL版說,他本來想舉證 "網路匿名性" 根本不認識對方,
罵也傷不到對方真實身分(反正大家都是網路ID,也沒人知道那個版主是啥名字是誰)
結果被法官打槍
原文在 #1JkaWtsP (LoL) 此為統神的經驗分享...節錄
"法官叫我不要說 沒意義
檢察官在那邊跳針說 反正妳就不認為網路上罵人沒罪啊"
"最後還放大招 全台灣沒有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妳沒有罪"
但為什麼身邊的朋友都沒有碰到這麼讚的法官,=______________=
明明是那種,指著ID罵的,不是推文無法證明是誰的喔,法院給的理由卻是...
"網路有「匿名性」之特徵,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僅以網路帳號得知其背後使用人之
真實身分....(中略),已難逕認真實生活中原告之社會評價有何招致減損之危險"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361365842.A.0DC.html
這是前輩的討論,可到這裡查詢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這更悲情,還找了律師聲請徑付審判,被打槍了
而且從內文很明顯看得出來,被告是故意針對原告罵,還沾沾自喜貼人相片...
這樣都能躲過,有沒有天理阿....
大家都在網路上混,唯一的名譽就是網路ID呀,我實在不懂了
為什麼這種很明確,一翻兩瞪眼的事情,會有兩種說法啊? 又不是模糊地帶
"網路ID是否與人格權連結" 一套法律雙重標準,而且是天差地遠,實在是
※ 編輯: ganbaday (118.166.231.3), 11/13/2014 05:15:05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11-13 07:06:00
剛剛發現原來開了LawsuitSug...感謝本版推文的線索看來有很多文可以爬QQ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4-11-13 11:07:00
一套法律雙重標準,很過分嗎?去複習阿扁和林益世的故事吧。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4-11-13 21:53:00
因為這就是"模糊地帶"阿 不確定法律概念
作者: aa182201 (顆顆)   2014-11-14 17:27:00
法官不同吧ˊ__>ˋ
作者: Gi8 (毫無反應)   2014-11-14 23:42:00
如果一人一ID,且該ID無疑地代表該人,那麼妨害名譽成立無疑.但是現在不採實名制,變成ID跟人之間的關聯性相對降低,所謂的"人格權"是指ID的人格還是現實人格?人往往透過網路的匿名性,建立另一套人格,那刑罰應該保護何者?又或者在共用帳號、分身帳號上,數人格的情況,如何論處?我想這不會是個一翻兩瞪眼的事情,特別是在刑罰上,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這類案件是否當然論處妨害名譽,我想是有討論餘地的.其實就我個人認為,名譽既然是外部評價的總和,那我對別人的意見也是其中之一,那為何我不能忠實的表達我內心的意見?我真切地認為某人是白癡時,充其量也只是在該人的外部評價裡加上一條"Gi8認為你是白癡",且這並不影響其他人對該人的評價,所以這種單純意見表達,我認為沒有刑罰介入的必要.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5 07:12:00
其實很簡單的一句話就是 法律當初制定的時候可沒考慮到有現代社會這麼多奇妙的演變很簡單舉個例子 犯罪地法院有管轄權 那網路犯罪呢?法律是不可能規範所有案件的 一定會出現各種解釋方式
作者: Gi8 (毫無反應)   2014-11-15 13:46:00
我覺得網路犯罪的管轄應該限縮於行為地,與犯罪證據蒐集也比較有關聯,而且也可以避免莫名其妙被告時,還要跑外縣市法院的窘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5 18:25:00
問題就是行為地在哪裡...舉個簡單的例子 我在PTT上辱罵某人所以行為地是在我上網的地方嗎 還是PTT上?還是被罵的人上網的地方?在沒有進一步的明確立法之前 會有不同的意見是必然的
作者: Gi8 (毫無反應)   2014-11-15 19:01:00
行為地就是實施打字發文行為的現實所在地呀,不會是PTT上啦,不然怎麼定管轄,還是全都由PTT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路犯罪的管轄不是定不出來,有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只是管轄競合的情況,容易被濫用.立法加以明確的確是根本作法,但實在難以期待,當務之急仍必須在現行法下尋求解決之道.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6 11:49:00
原本就是用被告住居所啊
作者: Gi8 (毫無反應)   2014-11-16 18:44:00
沒有吧,現在被告都是跑告訴人為告訴的警局或檢察署.不然盧教授事件就不會有108條好漢相約嘉義遊了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6 22:03:00
警局跟法院兩回事啊偵查跟管轄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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