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2-28 04:18:59民事過失注意標準由低到高是:
普通人 自己事 善良管理人
民事侵權那邊各條看來都是不善良管理人就該當
但是最基本的民184那條反而沒寫明 根據甚麼才能
以不善良管理該當? 特別是跟違約那邊競合的時候
有些違約那邊明文規定要普通人或自己事的時候?
另外 刑事的業務過失跟民事的不善良管理人完全
一樣的標準?
我猜你想說的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些都是過失所以你的問題在於?我猜...你需要的是最高法院77年19次民庭決議以及相關學術討論? 很抱歉 我真的看不太懂你的文字...要注意的是 侵權行為跟債務不履行的舉證責任差很多...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6-02-28 14:46:00個案認定要經過雙方辯論與證據才能決定
作者:
ocean11 (深海)
2016-02-28 17:59:00刑法有刑法的標準,不要混為一談
我國刑法只討論有沒有過失,沒有討論過失程度過失跟業務過失差距在業務。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6-02-29 16:16:00就是因為嚴謹,才說要提示所有證據,並經雙方辯論、才能有個初步結論,而且,這只是初步這不是書審,我們在說的是真實審判
刑法有過失就罰 並沒有重大過失加重處罰的規定 所以不需要分啊...跟嚴謹不嚴謹無關我很認真的認為 你在問問題之前 都該把最基本的東西念一次再來問基礎沒打好一直問一些支微末節是沒有屁用的最後回答你這個問題 刑法57條
我認為你提的許多問題都很有趣,但很多問題是自己找資料就能找到答案的。如果要比問問題的話,那我比你還會問,但解決問題的能力呢?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03-02 09:12:00你可以先讀許澤天的刑總簡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