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第一次做生意不懂勞資問題,跪求幫忙
1/31我口頭告知頭疼員工接受資遣並工作至於下個月底
員工於2/1-2/4曠職也未前來上班
於2/5發薪日,員工前來領薪資
心想好聚好散,員工畢竟坐滿1年又逢過年所以提前給予資遣費半個月薪資和年終
也就不計較是否坐滿後續問題
但員工卻自行帶上資遣文件要求簽名
當下我因不知是否會有問題所以沒有簽名
2/26該員工提出勞保局協調主要訴求 1.無預告離職天數薪資20天 和 2.未給予資遣證明
申請就業補助
我在3/3收到此協調書,該如何處置?(中間也未曾收取存證信函)
我該於協調會中該如何處置最妥當?
a.我是否可視為3日無故曠職而達成自行離職之條件而無須給予資遣證明和預告天數薪資?
b.我因不知需幫加保就業保險,所以這1年期2個月間沒有投保,是否會支付大額失業給付?
c.如果對方提出8萬元內達成和解我會有意願,如果提出更高金額我該如何是好?是否該堅
持
員工為連續曠職3日原因在離職前終止關係而走上法律訴訟
如果走上法路訴訟勝訴機會大約為何?是否在律師協助下會有更大勝算,因為感覺此員工
被資遣的經驗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