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死亡,甲有妻某乙,子某丙與某丁。
某丙是教師,依法本即可向教育單位領取專款專用的喪葬補助。據悉某丙也這麼請領了。
但習俗上,甲的親朋好友分別向乙、丙、丁(甚至領取人標明乙、丁,並不是給某丙)
分別致送奠儀。
乙、丁原先即信任丙聲稱的主辦喪事,自己收到的奠儀現金信封,皆交給丙(但可惜
交付的動作當然沒錄影存證)。
後來喪禮結束後,發現丙涉嫌侵吞甲的遺產且據不將到手的甲的遺產提出依法分配。
所以乙丁預備向丙提起民事分割遺產之訴。
現在想請教,假設奠儀金額本來就小於丙向學校人事主計單位依法請領的喪葬補助。
換言之就算不需奠儀,丙主辦的喪禮費用也有公款支應。據悉喪禮花費約數十萬元。
因此,乙丁向丙提起的民事分割遺產之訴,
訴訟聲明的標的金額的的「範圍」,依法可以將「奠儀」也要求納入平均三人分配嗎?
並可否請法官令丙交出當初的登錄奠儀名冊,以免丙厚臉皮鬼扯奠儀一共只收到300元、
乙、丁要分就來各分100元的信口雌黃?(丙若藉口名冊遺失,那再請原告律師看怎麼對應
)。
謝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