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前公司告妨害電腦使用

作者: ijustbehappy (cary)   2016-04-14 00:06:32
晚安,大家好,目前老妹非常困擾
當初因為超時上班去勞動局協調,後來導致被資遣。
之後我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前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要求賠償30萬新台幣,公司提出
lo
g檔案說在某月某日的幾分有大量刪除outlook信件,那個時間點我站在電腦前但是並沒有
我開啟outlook的畫面但是公司因此說我刪除,請問我應該怎樣怎麼證明我真的沒有開啟o
utlook呢?因為電腦是職員無須密碼都可以碰觸到的
另外公司在勞動局調節委員會議上有提到本公司內部調查勞方在任職期間並未涉犯
任何犯
罪行為、併撤回對勞方所提之刑事告訴,但資方並未履行,這樣我應該怎麼辦呢? 該去
找律師嗎?謝謝大家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4-14 00:25:00
原告有義務證明訴稱被告的罪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4-14 00:26:00
既然不需要密碼就可以使用的電腦,怎會有你的LOG?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4-14 00:29:00
離職交接或是否有他因是否導致他人能用原波帳號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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