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a03 (Mini Pia)
2016-04-16 18:11:24最近不幸
被人傷害
因此去警局告對方傷害,偵查庭也開完了
但對方毫無悔意
後來還變本加厲恐嚇我
因此我聽從建議呈遞了追加起訴狀
可是呈遞後一個月沒有任何後續
我致電給書記官,書記官有收到遞狀,並表明若檢察官覺得有需要會傳喚我
原本用遞狀的方式是希望能節省時間
不知道這狀況是否能告成?
若這個檢查官判定他這樣不算恐嚇,我希望能換一位檢察官
所以打算再去警局告一次恐嚇
這樣告訴期限也是發生時間後六個月嗎?
還有其他方式能確保我追加了恐嚇罪嗎?
(不太懂法律,表達不完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