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5年1月於台北車站受到路邊推銷,
推銷買了一套日文光碟,
當時需要有證件影本,但我那時候只有准考證(高中正要考大學,17歲)
身上也沒有錢,推銷員自掏腰包說替我付訂金並印了准考證完成交易。
後來回去家人反對,要我把東西退回去,我以寄送的方式退回,但現在已完全無任何證明
我有退回...(當時我好像直接寄商品,內無任何註記,似乎也不是在七天內......)中間
收到存證信函及電話也只有口頭告知有退貨,對方說沒有這個紀錄...
昨天收到支付命令,要我支付光碟費用跟違約金,這邊是會先提出異議申請,想請教各位
後續我還能夠做什麼處理呢?
謝謝大家花時間看完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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