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刑法原則是不是和台灣不同啊?
之前有日本修改追訴期的問題
https://www.ptt.cc/bbs/Detective/M.1272371013.A.A9A.html
其中除了提到殺人罪的追訴期廢除以外
最重要的一點居然是
"追訴時效的廢除、延長也適用於到修法之前的時效尚未未到期的過去的案件。"
以我國刑法來說,不就違反了刑法當中的從舊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80條過去也曾經將死刑的追訴期從20年延長為30年
但是如果依我國刑法的原則,不得溯及既往
也就是以前在較短追訴期間所犯罪的犯人仍然適用舊的追訴期
那日本為何可以延長追訴期還讓它適用到仍未完結的案件上呢?
日本的刑法原則到底為何可以允許這麼做?